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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行政院修正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」(以下簡稱支給要點)及停止適用「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」(以下簡稱處理原則),並自本(107)年5月1日生效一案,請查照。
發布日期 2019/11/1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629
詳細內容

依行政院函略以,修正規定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之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內,並以時為計算單位,且自107年5月1日生效;惟上開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 日前,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。
 

市府另行修正新北市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,屆時另案函知各機關。

本文遵照辦理及公告周知。

詳參附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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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檔案 點選檔名時,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
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(pdf檔)
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(pdf檔)
行政院107年5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08571號函(pdf檔)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14日總處給字第10700408572號函(pdf檔)
附件1-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(pdf檔)
附件2-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對照表(pdf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