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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|
行政院修正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」(以下簡稱支給要點)及停止適用「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」(以下簡稱處理原則),並自本(107)年5月1日生效一案,請查照。 |
發布日期 |
2019/11/1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629 |
詳細內容 |
依行政院函略以,修正規定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之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內,並以時為計算單位,且自107年5月1日生效;惟上開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 日前,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。
市府另行修正新北市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,屆時另案函知各機關。
本文遵照辦理及公告周知。
詳參附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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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連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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